化工危废处理资质 危废处理资质办理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禁止将剧毒化学物品在装卸搬运时混合和使用;不准随意抛弃易燃、易爆或有其他腐蚀性介质包装物以及盛装易制毒物质设备或者容器(以下统称“储罐”)中的危险货物混入下水道;不得将爆炸性气体倒入地下水体中;禁止将含有铅等重金属污染物的化工生产装置设置于同一建筑物内;严禁将未经安全技术审查而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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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登记表,并提供申报材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由其所在区、市环保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相关人员到场进行审批手续。
(一)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要求和防洪标准的要求。
(二)具有与所经营的危险货物类别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工艺能力。
(三)能够满足国家产业政策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的投资和运行规划要求。
(四)能保证危险废物按期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浓度和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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