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验室危废处理标准规范 化验室危废处理标准规范(试行)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的危废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并根据该区域的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环境影响评价。
二、新建或改建工业和公共建筑时需设置专用设备及临时用房;经批准建设的各类化工产品在竣工验收后不得擅自排放。新设立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施工前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到场监督实施。(三)新建、扩建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化工装置、工艺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设计院备案。
针对化工残留危化品处置和危险废物处理等行业难题,巴洛仕集团拥有残留危化品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减量化以及突发危化品泄漏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专利技术。
四、未列入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危险物品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转移联单;
(二)未经审批进入行政监管场所登记造册的不准随意转产、停业整顿;
(三)非法倾倒、丢失、遗撒危险化学品以及伪造、变造、被注销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获取枪支弹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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