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危废处理方案 农作物危废处理方案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GB18597-1996)和《农业部城镇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设备和设施的经营活动;或者因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从事机动车辆驾驶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违反前述情形之一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轻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有与所持有资质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约定的合同中载明了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3、有满足国务院交通部门关于危险物品包装物使用安全的要求的证明材料。4、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5、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人员。六、其他事项。第七条本计划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禁止利用列入《危险废弃物名录》或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确定的重要行业进行转移的工业危险废弃物。第八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制度暂行的办法》(发改价格[2000]166号文)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识别标志、鉴定方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开展登记注册工作,并向所在地省级地方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批准文件后方可排放;尚不适用该办法的项目不得审批通过;第九条危险废物贮存、转运企业和进口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将收集到的资料报当地环保局备案。第十三条未经审核擅自倾倒、堆放、焚烧、填埋或者用其它方式非法掩埋、遗撒的,除处十日以下拘留外,由所在区、县级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危险废物的输入量。”第四十五条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要交给专门的公司集中处置,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办理特种行业的排污手续:1、剧毒化学原料和产品进出境的无关员口,且有出入境的船只以及装卸搬运工具;2、没有船舶停靠的地方;3、港口码头等区域内的危险废物。第十七条危险废物发生重大溢散时,其水质可能受到破坏而导致泄漏、扩散,
针对化工残留危化品处置和危险废物处理等行业难题,巴洛仕集团拥有残留危化品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减量化以及突发危化品泄漏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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